首先,这是对违法违规行为“零容忍”的基本要求。近年来,对于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,监管部门一直强调要“零容忍”,要依法从严查处。而“忽悠式回购”显然也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,因此,根据“零容忍”的要求,对“忽悠式回购”当然也需要进行从严查处。否则,对“忽悠式回购”行为只是挠痒痒,这与“零容忍”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。而且还是对“忽悠式回购”行为的一种纵容。因此,为了打击“忽悠式回购”等违法违规行为,就必须坚持“零容忍”的做法,依法从严查处“忽悠式回购”。</p>
其次,对“忽悠式回购”从严查处也是维护市场诚信的需要。诚信是支持股市存在与发展下去的基础,如果没有了诚信,那么股市也就很难维系下去了。而“忽悠式回购”明显是有违诚信的。上市公司说好了要回购股份,结果时间到期后,却不进行股份回购,这完全是一种失信行为,这是对股市诚信的严重挑战。尤其重要的是,最近一个时期,为了提振市场信心,众多的上市公司都推出了股份回购计划,如果这些公司都纷纷效仿“忽悠式回购”的做法,那么这个市场的诚信也将轰然倒塌。所以,为了守住股市的根基,必须从严查处“忽悠式回购”行为。</p>
其三,对“忽悠式回购”从严查处也是为了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需要。毕竟“忽悠式回购”行为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一种践踏,构成了违法违规。如果任凭“忽悠式回购”行为的发生而不加以惩治,或不从严查处,那么法律法规的尊严也就被踩在了地上,可以被人肆意践踏。因此,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,也必须从严查处“忽悠式回购”等违法违规行为</p>
当然,对于“忽悠式回购”依法查处,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。而就另一个方面来说,就是要通过完善回购制度,避免“忽悠式回购”行为的发生。比如,对于发布回购计划的公司,在发布回购计划的同时,必须将回购所需要的资金存入到回购专用的账户,实行专款专用。回购资金不能落实的公司,不得发布回购计划来误导市场。</p>
又比如,缩短回购计划执行期限,将回购时间缩短到6个月甚至是3个月以内,而不是让回购周期拉长到12个月。尤其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回购,回购时间更应该控制在1个月之内。毕竟回购时间拖得越长,回购对股价的积极影响就越弱,上市公司就越容易出现“忽悠式回购”现象。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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